批发委章程
中国市场学会批发市场发展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7-10-25 00:0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市场学会批发市场发展委员会,英文译名 China Commodity Trade Market Development Committee,缩写CCTM。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从事商品交易的市场、企业,从事市场营销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单位及从事经济管理的高层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织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组织专家队伍和实际工作者,研究商品交易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学科理论。联合各种社会力量,开展各种活动,交流经验,推进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现代化发展。积极发挥为政府、为市场、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民政部有关社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场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专家队伍和实际工作者,开展对商品交易市场建设与发展的研究,努力探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规律,创立科学的商品交易市场评估体系。
  (二) 组织会员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创新、组织创新、交易创新、制度创新、诚信自律等课题的研究,为商品交易市场的改造提升与发展提供服务。
  (三) 利用本学会的人才优势,为建立全国性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和区域性专业商品市场提供可行性研究与论证。为各地经济主管部门制定市场建设与发展规划提供服务。
  (四) 建立与国际商品交易市场行业组织及企业的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为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五) 开展学术交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营销规律,促进市场营销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总结交流我国企业市场营销经验,帮助企业提高营销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为促进企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六) 根据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深入开展有关流通产业的理论、政策与实务问题的研究,积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改善企业市场营销环境和不断深化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服务。
  (七) 根据商品交易市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和经营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
  (八) 创办会刊,建立网站。开展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业务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采用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开业一年以上,经营作风良好,有一定规模的商品交易市场;
  3、从事市场研究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
  4、专业及地方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二) 个人会员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从事市场研究并有独特见解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
  3、商品交易市场中的经营业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个人会员须经本会秘书处批准;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任免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五)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办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前期工作;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单位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7月1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市场学会批发市场发展委员会。